南方日報訊(記者/谷立輝 通訊員/汪次安 李細龍)今日,筆者從樂昌市人民法院獲悉,該市市民鄺某的妻子羅某婚前隱瞞精神病史,婚後發病經常離家出走,並與他人同居。日前,鄺某向樂昌法院提起訴,要求解除這段婚姻,該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鄺某的訴訟請求。
  2004年1月,原告鄺某與被告羅某經人介紹相識,同年2月19日登記結婚。由於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,結婚一個星期後,被告病情複發,原告經與被告的父母協商,將被告送回與其父母一起生活,原告從此與被告長期分居。2009年,被告從其父母家離家出走,後到該市梅花鎮與他人同居。2011年3月,被告又從同居者家中出走,至今下落不明。
  日前,原告向樂昌法院提起訴訟,訴請法院判決其與妻子離婚。庭審中,被告的父親稱原告將被告送回娘家後,一直未盡過一個丈夫的責任,被告的生活和治療都是由被告父母親在盡義務,希望原告作出適當補償。經法庭主持協商,原告同意一次性補償被告父母1000元,被告父母表示同意。
  樂昌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後,未經深入瞭解,短時間內便草率結婚,婚姻基礎薄弱。且婚後原、被告僅共同生活了一個星期,被告病情複發後,被原告送回被告的父母家,原、被告從此長期分居,雙方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。鑒於原、被告的夫妻現狀,依法可以認定原、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張,法院予以支持。對於被告的父親要求原告作出適當補償的請求,雙方經協商一致,由原告一次性補償被告方1000元,符合法律規定,法院予以確認。據此,該院判決准予原、被告離婚,並由原告一次性補償1000元給被告的父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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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打印本頁責編:周選彬  (原標題:樂昌一精神病婦與他人同居 丈夫訴離獲法院支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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